“陪睡保姆”陪的不只是性
“保姆陪睡”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风化问题,它折射出越来越多的“空巢老人”精神生活的尴尬困境。
一些“空巢老人”心理需求与生理要求以正常途径得不到满足,而再婚之路又往往被子女阻挠或缺乏宽容时,这些孤独的老人不得不采取“陪睡保姆”这种隐秘的方式排解孤独。虽然“陪睡保姆”有悖伦理,但因其可以避免重组家庭的财产分割等问题,往往比再婚更容易被子女所接受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“陪睡保姆”陪的不只是性。
只是,法律都难以制约的陪睡行为,仅凭一纸合同条款又怎么能禁止得了呢。
与“保姆陪睡”社会现象的较量,不是一纸合同的战役。一方面必须有些国家(比如美国)那样用刚性的法律保护保姆的正当权益,打击假借“保姆”之名、行悖于社会规范之事的行为,另一方面还要提高公众的思想观念和道德素质,全社会共同抵制此种现象。针对不断曝光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,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“保姆陪睡”。据悉,目前首份全市性家政合同已成型,合同最新征求意见稿分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文本,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: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。
看了这个报道,笔者认为,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用合同的方式禁止保姆陪睡行为,十分令人可笑。
“保姆陪睡”现象,虽然“名不正言不顺”,却被社会圈子中越来越多人主动接受或渐进式适应,此种社会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,是与道德滑坡、缺乏信仰、金钱崇拜的不良氛围一脉相承的,所以引起社会舆论谴责声理所当然。但这是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一纸合同能禁止的事吗?
其一,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只是个民间组织,没有执法资格,却制订“保姆陪睡”禁令,虽有合同也是一纸空文。其实,很多“保姆陪睡”是保姆和雇主双方都情愿的,尽管这种现象上不了台面、见不得阳光。但在当今有一些不良现象在本雷厉风行的法律面前都屡禁不止,何况是家政服务合同。
其二,如果保姆“被陪睡”,遭遇强奸或者猥亵侮辱,那雇主就触犯了法律,只要保姆拿起法律武器,自有法律来惩治,何需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一纸合禁令?
综观类似潜规则事件,我们不难总结出潜规则的特点——风险小、回报大、机会成本小。“保姆陪睡”亦遵循这一逻辑,尤其是在双方“一个愿打、一个愿挨”的语境之下。揆诸现实,“陪睡”之所不是“被陪睡”,就在于社会上部分保姆愿意提供相关服务,而一些雇主也求之不得。双方都有所需求,就必然出现市场,尽管这种“市场”上不了台面、见不得阳光。在此情况下,通过家政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禁止“保姆陪睡”现象,虽然暂不敢断言会沦为一纸空文、形同虚设,但可以预见的是,此举的收效势必甚微。有一些不良现象在本雷厉风行的法律面前都屡禁不止,更不必说摆设性有余而强制力不足的这规定那条例。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是,与“保姆陪睡”的潜规则相比,一纸合同还是“嫩”了些。
潜规则是一颗恶瘤,潜伏在社会的肌体中,散发毒素麻痹社会神经,使人对原本异常之事习焉不察。然而,恰恰又是潜规则在或明或暗中大行其道,甚至成为“一支无形的手”,操控着很多人很多事。“潜规则”概念的创造者吴思说,潜规则是“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、却在实际上支配着社会运行的规矩”。因此,与“保姆陪睡”潜规则的斗争,不是一纸合同“一个人的战役”。要想减少及杜绝此类怪现状,一方面须用刚性的法律打击假借“保姆”之名、行悖于社会规范之事的行为,另一方面还要提高公众的思想观念和道德素质,鼓励人们抵制此种现象,向各种潜规则说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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